燃气泄露致租户重度烧伤,法院判燃气公司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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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转自:长江日报

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27日讯(记者耿珊珊通讯员昌法宣)一次燃气泄漏,给年轻的她带去了挥之不去的伤痛。一次合理的判决,让她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。1月27日,武昌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燃气泄漏造成的重度烧伤案,因送气员和燃气公司属于雇佣关系,虽然送气员有过错,判决最终由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
王女士是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的租户,曾于年6月、7月通过电话联系陈某上门换气、维修煤气罐。年8月22日,王女士所住房屋因煤气罐泄漏发生火灾,造成王女士烧伤休克,全身大面积烧伤,经鉴定为六级伤残。事故发生后,王医院住院治疗6次,发生医疗费用43万余元,尚需后期治疗费10万余元。治疗期间,陈某及其所在甲公司均未向王女士提供赔偿。由于伤残鉴定必须在伤情稳定后才能进行,在治疗终结后,王女士将陈某和甲、乙两家燃气公司诉至武汉市武昌区法院。

经查,陈某自年开始为甲公司在武昌区设立的站点从事送气工作。年上半年,站点又悬挂乙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。年年底,站点所在区域拆迁。

庭审中,甲公司与乙公司均认为陈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,事故责任应当由陈某个人承担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我国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,陈某作为个人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,对外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罐装液化气销售业务。经询问,陈某将换气收入按照每瓶5至8元的标准扣除后,余款转给了甲公司的股东、会计等人或向甲公司的收款码扫码付款。虽然陈某与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,但按照其工作模式及送气钱款的去向,应认定陈某系按照甲公司的指示从事雇佣活动。陈某未对漏气情况进行妥善处理,导致煤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,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,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雇主甲公司承担。乙公司将经营许可证借与甲公司使用,且未尽到管理职责,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
日前,经过两审终审,法院酌情认定甲公司、乙公司对王女士的损害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应赔偿62万余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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